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专业实训、生产(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确保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学院“2+1”和“2+0.5+0.5”教学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专业实训、生产(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项重要实践课程。
第三条 专业实训、生产(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规范学生的从业言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培养有理论、懂技能、能操作、会管理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使学生尽快完成从学生到劳动者的过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对实训、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并负责检查专业实训、生产(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联系学生定向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负责学生专业实训、生产(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训中心负责学生专业实训、生产(毕业)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学生成绩管理、有关资料管理、实训和实习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与考核;负责联系落实校内实训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签定实习协议;负责实训场所、设备(设施)的协调、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各系根据实训中心的要求安排专业实训、生产(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按照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按实训大纲和实训计划完成实训教学任务,负责实训期间的课堂管理,根据规定考核学生的实训成绩。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并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三章 专业实训
第十条 学生专业实训在第五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专业实训前由实训中心组织各系制定出各专业的实训计划、实训大纲和实训进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在各课题实训前,指导教师要制定出实训进度计划,并根据计划做好各项实训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课题实训时,要根据实训大纲的要求将每个课题分成若干个子课题,每个子课题实训结束时,学生要写出实训报告,指导教师要对实训报告认真批改并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实训成绩的评定。各实训课题成绩的评定包括学生实训期间的表现(10%)、实训报告(10%)、应知、应会考试成绩80%。(应知、应会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由实训中心根据课题的特点确定,应会成绩的比例不能少于50%);学期实训成绩由各课题成绩综合评定产生,各课题成绩按实训课时所占总实训课时的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第十五条 实训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毕业前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随下届学生重新实训,实训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四章 生产实习
第十六条 确定定向实习单位的学生在第五学期进行生产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生产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教务科研处制定的管理办法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出相应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时间;实习过程中应掌握和理解的理论知识(应知);实习过程中应掌握的工艺原理和操作技能(应会)。
第十八条 生产实习的学生实习成绩考核:
一、学生要根据实习计划在本学期末写出本学期的实习报告(实习报告的格式、内容要求,见附件2),交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评定成绩,并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实习报告进行实习鉴定。学生的实习报告交实训中心存档。
二、学生在本学期生产实习结束前,要对其按实习计划的规定和应知应会的要求严格进行考核。实习成绩由应知应会成绩、考勤、日常表现、实习报告及实习鉴定成绩组成,其中应知占25%,应会占35%,实习报告10%,考勤10%,日常表现10%,实习鉴定10%。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后要填写“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表”报实训中心,实训中心审查合格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确认后报学生工作处入档。
学生生产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重新实习,延期毕业。
第五章 毕业实习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时间为6-8周。
第二十条 在校内实训的学生毕业实习前一学期,实训中心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学生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由接受单位出具证明后向所在系、实训中心和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变更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过实习指导教师、所在系、实训中心和学生工作处逐级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生自行变更实习单位,自变更之日起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实训的学生毕业实习前,由各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也可聘请实习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实训中心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对接,共同制定出实施性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进行,时间为10-12周。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用A4纸打印,打印字体与《实习报告》要求相同。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包括:选题、选派指导教师、设计(论文)指导、答辩组织、成绩评定等;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按“产学研结合”的原则,尽可能与生产实践、科研相结合,有利于学生得到较全面的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教师或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也可学院教师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选题要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批准后,于毕业设计(论文)前二周向学生公布,并组织学生选题(同一题目的学生不得超过10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须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在毕业实习结束前发给学生。任务书应明确设计题目、设计目的、设计要求、参考资料、设计进度安排等。任务书应由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并报系教务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由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按设计进度,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校内每周指导时间应不少于5小时(含指导上机时间)。校外指导要加强与企业技术人员的协调保证指导的时间。毕业设计(论文)应严格要求,杜绝抄袭现象,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查阅文献和使用工具书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资料一般不少于四种。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图纸、计算书、程序等必须仔细审阅,全批全改,设计(论文)成果应在毕业答辩前审阅完毕。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单独考核,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成果,并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评定表》(一式二份)。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分。各系应对10%的设计(论文)成果进行抽查,并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三十一条 毕业答辩结束后,各系应及时进行毕业答辩工作总结,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登记表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报教务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任务书,成果及答辩记录,评定表,成绩登记表应保留3年。
第三十三条 各系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细则,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后实施。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表
2、学生实习报告封面,学生实习报告格式、内容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毕业设计(论文)评定表》